-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12 08:06:42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对捐赠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允许计提折旧,除非另有规定,即捐赠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为零;会计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

2、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对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允许计提折旧;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允许计提折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算,这种规定是为了便于操作,能有效地保证会计数据的可靠性。而会计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资产租赁开始日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重要性原则,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小于:30%,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其他准备金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减值一般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对固定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应当将可回收金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该资产在当前市场上的实际价值。
5、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原则上应采用直线法,而且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对于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及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折旧政策。一般情况下,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