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13 07:56:08
近年来,企业为了拓展市场,扩大占有份额,采用了各种灵活多样的营销方式和手段,如增设销售网点,扩大经销、直销、代销等。但是,有些企业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往往只注重开出的发票数额,而忽略了商品货物发生转移也应视作销售行为这个问题,由此造成了少缴或漏缴增值税。具体表现在:

一是异地代销货物未视同销售。企业将自己的产品委托外省市经销商代销,而销售收入确定是根据代销商实际的销售清单,再开发票结帐。一般来讲,供货商发出的货物要大于已销货物,因为一部分商品要作为代销商铺底用,虽然这部分未销售货物沉淀在代销商手中,但实际上货物已发生了转移,企业却未视作销售,少缴了增值税。
二是本市企业货物已发生异地移送但未视作销售。企业为打开市场,把产品推向全国,在外省市租借仓库,在产品发往这些仓库并在当地销售后,再与本市企业开具发票结算,但其中未销售货物一般只作为发出商品或在途商品处理,未视作销售。
三是企业在委托代销商品时随意性较大。或是未签订代销协议,对货物的资产责任不明确,日后容易造成经济纠纷;或是会计核算上未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或是对商品发出后管理不力,一旦发生代销商品的短缺和盘亏,又不及时转作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并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卜建议:
1.企业应进一步增强代销货物这种营销方式操作中的法律意识。要学会在市场经济中保护自己,依照法律完整地履行必要的手续。无论是在本地区还是在外省市,都应签订相关的代销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货物流转的程序、货款结算的方法、利益或费用分配的原则等。
2.完善各种营销方式的财务核算。应根据会计制度和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对代销货物或企业直接在外省市租仓库销售,应在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中设立委托销售产品或发出商品二级科目。这样与正常销售收入分开核算,既便于会计处理和税收结转,又能清晰地反映其经营业绩。
3.健全对代销商品的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一套完整的代销商品流转程序,并由专人负责。商品发出后,应向代销商索取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凭证。同时,对代销商品帐目应经常进行核对,并定期到实地进行实物盘点,以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
4.督促企业及时依法纳税。对异地代销或异地发生移送货物的,无论是否开出发票,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都应视同销售,并按同类产品最近时期的销售价结转销项税额。另外,对货物在代销过程中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则应在转作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同时,相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5.在税务稽查中加强对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的帐实核对。企业代销或异地发送货物,如果企业不进行单独会计处理或核算不完整,那么税务部门仅仅通过帐表检查是难以确定存货的变动情况的。因此,在税务稽查中进行实地抽样盘点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虽然工作量较大,但能为确定销售收入和增值税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