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21 07:35:02
T公司在2016至2021年间共接受上游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涉及进项税额合计99.88万元,这些发票均被上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或者是认证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观测期间,T公司每年都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并多次因此被税务机关评定为纳税不遵从行为,要求其问题核查或者自查,甚至部分发票因涉税数额较大,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因而产生税收优惠政策遵从风险。
2016年,T公司因接受12张虚开发票,涉及税额20余万元被税务稽查机关立案检查。该风险事项与前文税务指标初步识别出的风险点基本一致,在进项税变动较大的年份,取得定性虚开发票的风险也会增大。该项风险涉及的业务是,T公司与自称是B公司推销员的个人进行原材料手机配件交易,合同由该推销员拟好并交予T公司签订。货物方面,由B公司负责运输,T公司员工清点核对货物、数量无误后入库。资金方面,该推销员要求现金付款,但因为T公司银行账号大量提现不便,便将款项从T公司账户转至T公司法人私人账户,由T公司法人分三次以现金方式交给该推销员。
该项业务T公司虽然没有支付“开票费”、“手续费”,不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但主观上属于明知对方非实际交易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从非交易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规定来看,T公司这种行为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由此产生的税收优惠政策遵从风险属于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