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离的弊端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08 08:09:43

    众所周知,税收法规主要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因而税务会计更多地体现了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其内在因素是会计工作的内在规律!、会计惯例来制定的,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因此,严格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来规范财务会计,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微观决策价值,甚至影响其客观性,使之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本等财务状况。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我国过去的会计核算,对于托收承付的企业产品销售发出,是不作收入成立的,而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但在1993年会计制度大变革中,将其直接作为销售实现处理列入当期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这项规定保证了国家税收,但若托收的货款未能及时收回甚至成为呆帐,则显然虚增了企业的当期利润。

    (二)坏帐准备的提取问题。会计准则和现行制度允许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一0.5%来提取坏帐准备金,较之于原会计制度,无疑是很大的进步,但这项改革措施给人一种意犹未尽之感。具体说来,一是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只包括应收帐款,而未包括应收票据,而应收票据作为一项债权,能否回收具有相当的风险性;二是提取的比例0.3-0.5%显然是过低的,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远远不能弥补坏帐损失。

    (三)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问题。1993年实施的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较之原制度提高了1.3-2.3%,平均折旧率达6.8-7.0%,并允许企业加速折旧,在目前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这项改革措施是难能可贵的,折旧率的提高幅度也是比较大的。目前世界各国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率水平,日本是10%瑞典是30%,新加坡是33. 33%,相比起来,差距仍然很明显。目前由于我国设备老化,技术水平落后,使工业产品质量和成本方面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理论上,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应高于他们。但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我国长期实行低折旧率的政策,使企业产生虚假繁荣现象,从而导致所有者的盲目乐观和决策失误。

    如果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税法规定不变,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作出相应的变更或采取一定的普遍措施,会计核算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至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只要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帐外调整计算就可以了,也可以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或应付税款法纳入帐内核算。这样做的结果:一是不影响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的稳定;二是使会计信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助于微观决策和宏观决策的正确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