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的税务筹划问题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13 08:00:29

    企业投资从广义上讲,既包括固定资产、各类流动资金及存货的投资,也包括股票、债券,联营等投资,还包括设立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投资,其中涉及税务筹划的主要有对存货的投资,以及设立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投资等方面。               

                                         

    1.企业设立的税务筹划

      一一一设立地点和行业的税收筹划。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均规定了对投资于特定地点(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或老、少、边、穷地区等)和特定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三废”综合利用企业等)以及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的优惠政策。在企业设立之初可以考虑依照国家政策导向,获得税收优惠,以提高投资效益。

    —兼营业务中的税务筹划。第一,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档次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如果纳税人投资于低税率货物的生产或提供低税率劳务,应完善其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分别核算。第二,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而且并非混合销售行为,必须分别核算这两个税种的应税销售额,否则将从尚一并证收增值税。因此,在决定企业的营运资金投向时,必须先将内部会计核算健全,才能同时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否则将承担额外的税负,降低投资收益率。第三,“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认定的税务筹划。为了引导外资投向。我国现行税制对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且非生产性业务的收人超过业务总收人的50%,则丧失了“生产型”企业的资格,不得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某合资电子设备厂已被认定为生产性企业,尚处于减免税期限内,由于其产品销路不佳而外购其他厂家的电子成套设备散件进行组装,这样该厂就同时从事了生产性经营和非生产性的组装业务。在进行这两项业务的投资选择时,就应将非生产性组装业务的规模控制在不超过生产性经营的范围内,否则就会失去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将降低其投资回报率。

    —分支机构设立形式的税务筹划。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主要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其区别主要在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各项税收的计算、缴纳均独立于母公司,并可单独享受税收的减免、退税等权利;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则应在其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自行缴纳。由此可如下进行税务筹划:第一,如果预计分支机构效益为负,则应设立分公司,以其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第二,如果总机构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适用33%的税率,而预计分支机构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将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可以适用27%的低税率,甚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可以适用18%的税率,则应考虑设立子公司,降低所得税负担。

    2.存货运营的税务筹划

    财务管理对存货管理的分析通常通过“经济订货量基本模型”进行,其中存货的资金占用成本是该项投资应考虑的重要因素,而良好的税务筹划就可以有效地降低其资金占用成本。

    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的购进扣税制度,按照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进项税额作为当期缴纳增值税的扣减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工业企业须待验收人库后,商品流通企业须待实际付款后,才可以抵扣。这样,存货经济订货量基本模型中的资金占用成本就会降低,该种存货的经济批量就会因此升高,即企业可以在拥有更多存货的情况下达到经济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