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29 08:58:35
1、选择优惠多并签订税收优惠协定的国家投资
在进行跨国投资地点的选择中,除了考虑原材料供应、劳动力供给、基础设施建设等政治、经济、金融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重点考虑对象。我国石油企业在选择跨国投资地时,应比较各国基本税收制度的差异,选择税收负担率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综合投资环境好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稀缺地,出台更多、更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投资,如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相比较发达国家则因资本充裕,其税收优惠相对较少。

目前我国石油企业跨国业务主要分布在中亚、苏丹、中东、南美、墨西哥湾等资本稀缺的国家或地区。可见投资地区的分布现状有利于我国石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例如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国成立多个子公司,其中一个原因是哈萨克斯坦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为20%(低于我国25%的所得税税率)。此外,由于世界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存在差异,跨国业务所涉及到的国家同时发挥税收管辖权的作用,将给投资者带来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为了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石油企业应选择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通过免税法、抵税法等方式来避免与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而最终真正享受到投资国的税收优惠待遇。
2、多角度考虑选择投资组织形式
为了更好的经营和管理海外业务,石油企业需要在跨国投资活动中在海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可选择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子公司;二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分公司。子公司作为一个单独的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义务,不跟母公司合并纳税,其利润汇回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选择先将税后利润滞留子公司进行再投资,又可以等税负较轻的合适时机汇回;而分公司相当于是母公司的一个办事机构,需要与母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发生的亏损可以冲抵母公司利润,降低整体税负。因此考虑税收因素,如果预测该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初的几年会亏损,最好先采取分公司的形式,这样可以用母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其亏损。然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经营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也就意味,我国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不论是以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在亏损弥补问题上的纳税规定是一致的。石油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亏损弥补收益。